近日,江蘇省交通運輸廳、省公安廳出臺《江蘇省貨車超限超載“一超四罰”實施細則》,將于今年9月1日起施行,有效期3年。
根據細則,具備依法實施貨車超限超載“一超四罰”情形的,應該按照下列流程處理:
1、有關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及時啟動立案調查程序。
2、函告有關公路管理機構,配合進行后續處罰工作。
3、提供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或公路管理機構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書,以及違法超限超載車輛《稱重和卸載單》或者載有貨物裝載、配載單位信息的詢問筆錄。
今后,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在查處超限超載車輛時,可以責令駕駛人停止營業性運輸,責令企業停業整頓、吊銷證件以及2萬元以上罰款。同時,處理過程中保持當事人的聽證權,保障當事人聽證權利的行使。
相關機構進行處罰時,應當根據當事人違法超限超載運輸的情節輕重確定相應的期限:
1、責令貨運車輛駕駛人停止從事營業性運輸的期限長不超過60日。
2、責令道路運輸企業停業整頓的期限長不超過30日。
同時,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和公路管理機構在執法中發現超限超載車輛,除依法責令卸載并處罰外,應將有關信息抄送道路運輸管理機構,并由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按照《公路安全保護條例》的規定對下列對象進行處罰。
1、對1年內違法超限運輸超過3次的貨運車輛和貨運車輛駕駛人實施處罰
2、對1年內違法超限運輸的貨運車輛超過本單位貨運車輛總數0.1的運輸企業實施處罰
3、對貨運場所經營者實施處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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